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 -> 工程收费依据
湘建价〔2016〕7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添加时间:

湘建价〔2016〕7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湘建价〔2016〕72号

0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9日

 

 

 

 

湖南省附件1: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

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

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

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

1)费用标准按 “附M新表1”、 “附M新表2”、 “附M新表3”、 “附M新表4-1”、 “附M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

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 “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 “附F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

1.施工图预算(包括招标控制价)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 “附M新表2”、 “附M新表3”、 “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简易计税法”的规定执行。

2.施工图预算(包括招标控制价)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2-1”、 “附E新表3-2-2”、“附F新表1-2”、“附F新表2-1-2”、“附F新表2-2-2”、“附F新表2-3-2-1”、“附F新表2-3-2-2”、“附L新表4-2”执行。

 

三、其他规定

1.编制概算文件时,工程其他费用,可按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6%”和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来计算建安造价和销项税额。

2.建筑维修工程(不包括日常修缮)的局部拆除、用途改造(包括墙上开门窗洞口,楼板开洞口等)的工程量,执行维修相关定额,按简易计税方法计价;其他工程量直接费用计算,执行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其人工和机械乘以1.15系数;并按合同约定计税方法计价。

3.清包工方式和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执行简易计税法的项目在编制计价的相关指数指标等时,可根据建安造价=含税造价÷(1+税率)公式折算建安造价和销项税额。

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湖南省附件2: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为满足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发布规定

材料价格发布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 号)规定采取含税价格。

 

二、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使用规定

1.一般计税办法的材料价格使用规定

根据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应采取不含税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等所含税金采取综合税率除税,公式如下:

材料除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材料含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1+综合税率)

除税用综合税率标准规定如下: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

 

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

综合税率

1

3.8%

2

石子

3

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混凝土

 

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

综合税率

1

水泥、砖、瓦、灰及混凝土制品

16.93%

2

沥青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

3

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

4

黑色及有色金属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增值税综合税率按其他综合税率6%除税。

2.简易计税办法的材料价格使用规定

简易计税办法条件下材料价格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 号)发布的材料含税价格使用,不进行除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印发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