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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3]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贯彻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资源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自行取水的(地表水150m3/月?户以内,地下水80m3/月?月以内);
2、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不包括综合利用的部分);
4、防御或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必须取水的。
四、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的办法,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收,具体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水资源费实行按季征收方式,按实地以水量计收,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及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
六、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含资源费的,其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未含水资源费的,由自来水厂(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本通知规定代征,并按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得截留。
七、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分别直接缴入省、市州、县市区国库,其中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国库10%;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核拨。
八、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九、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水源 取水用途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地表水 1、工业取水 每立方米 0.03
2、生活取水 每立方米 0.025
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每立方米 0.02
4、水力发电取水 每千瓦小时 0.001
5、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 每千瓦小时 0.001
地下水 1、城市规划区内取水    
(1)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每立方米 0.05
(2)其他取水 每立方米 0.30
2、非城市规划区取水 每立方米 0.05

注: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
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本表标准的1.5倍计收;没有取
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本表标准3倍计收;
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取水并综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
的50%计征。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水资源费 征收水平 管理 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3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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