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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价
关于继续执行《城市供水中有关工本费、服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岳市价[2001]95号

岳阳市自来水公司:
    我局岳市价(2000)第105号文件《关于城市供水中有关工本费、服务费收取标准的批复》已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和省没有制定统一标准前,我市城市供水中有关工本费、服务费,除“贸易结算水表检定维护费”执行省物价局、建设厅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后,供水部门负责记价水表及表前改造部分的维修和管理,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外。其他项目继续按岳市价(2000)第105号文件执行。

 

岳阳市物价局文件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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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水中工本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岳市价[2000]105号
  城市供水中有关工本费服务费收取标准通知  岳市价[20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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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自来水用户分类的通知            岳市价[200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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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市价[2005]5号
  "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工程验收的批复  岳市价[2005]53号